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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城鎮燃氣報警系統采用的可燃氣體探測器、不完全燃燒探測器、復合探測器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《可燃氣體探測器》 GB 15322.1-GB 15322.6和《家用燃氣報警器及傳感器》 CJ/T 347的規定。
2.在現場,不論工程驗收或使用過程中的檢驗,應僅對氣體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、聯動功能、聲光報警功能實施檢驗。3.長期未使用的氣體探測器,在進行檢查時應至少通電24H。有濃度指示的氣體探測器除檢查報警動作值外應按其量程選擇10%、30%、75%、90%做5點檢驗。
4.本規程規定的氣體探測器檢驗,可使用專用檢驗設備或標準氣體實施檢驗。
二、氣體探測器檢驗方式
1.當采用專用檢驗設備法時,應符合下列規定:
(1)探測器專用檢驗設備的性能應符合表2.1的規定;
(2)可根據不同氣體探測器的報警設定值,選擇不同量程,進行測試;
(3)可連續使用時間8小時,或連續測試500臺氣體探測器。
2.檢驗時應保證檢查罩密封良好,應每次加氣保持3min,然后記錄氣體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。
3.當采用標準氣體法時,標準氣體濃度應符合下列規定:
(1)檢驗有濃度顯示的探測器應有5種濃度標準氣,即10%FS、30%FS、50%FS、75%FS、90%FS;表2.1 氣體探測器專用檢驗設備性能要求
(3)所有標準氣必須是有證標準物質,準確度應在±2%以內
表2.3 檢驗無濃度顯示的氣體探測器的標準氣濃度
4.當采用標準氣體法檢驗時,應卸下氣體探測器外殼,露出氣敏元件,用校準罩將標準氣以盡可能小的流量導入氣敏元件,時間3min,并應記錄氣體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和(或)其他響應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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